限购当下 长春开发商或穿马甲或裸奔隐性降价

“2万抵10万”、“9折巨惠”、“最低首付7.5万” 曾被视为“铁板”一块、只涨不跌的吉林省长春市的房地产市场,部分楼盘价格最近出现松动,开发商或“穿马甲”隐性降价,或者直截了当低起价、大折扣。

业内专家认为:长远来看,面对日益增加的机动车和有限的停车资源,政府部门需要考虑在政策层面向开发商提出要求,在现在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车位的数量。对于现代家庭来说,车位应该是房屋的附属设施之一;对于小区来说,提供一定车位也应是公共设施。在规划上要有超前的眼光,对于具有高比例车位规划小区的开发商给予鼓励,同时要根据房价情况对车位的销售价格进行政策限制。还要避免一户购买大量小区车位,对于明显有炒卖车位的现象要做出处罚。

我国《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物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房产公司出售车库,如果属于建筑物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车库可以出售的,那么该房产公司可以出售车库车位。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对车库的出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未出售给购房人的,那么车库的所有权也应当属于房产公司所有,房产公司有权出售给业主。对于上述可卖车位,专家建议不应该单独发产权证。房屋与车库车位一并购买的,有关地下车库的车位号、面积等情况,应在所购商品房的房产证附记栏内注记;购买商品房取得房产证后,再购买地下车库的,则应由登记部门在原商品房的房产证附记栏内,加注地下车库的车位号、面积等情况。这样在没有单独产权证的情况下,就加大了车位炒卖的难度,从技术层面上可以有效地预防出现大量炒车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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