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结束不交接 产生纠纷上法庭

沈阳市民刘某接到东安区法院案件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后,心里犯起了嘀咕,自己租赁原告丁某的吊篮到2020年4月结束,租金已经给付,自此以后是单某租赁原告丁某的吊篮,怎么还把自己也起诉了呢?刘某怀着惴惴不安的心情踏上了北上的火车。

原告丁某请求被告刘某、单某给付吊篮租金、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刘某和单某认为丢失的吊篮零部件没有那么多,且实际租赁期间也没有那么长,双方产生了较大的分歧。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双方均没有注意收集和巩固证据,且没有当面办理交接手续,造成双方账目混乱。

为核实刘某是否已经给付原告丁某11万余元租金,法官当庭通过微信视频连线的方式与远在外地的证人朱某核实,并进行了长达8个多小时的调解,对双方苦口婆心地劝说,最终促使双方冰释前嫌,达成和解,由单某给付原告丁某吊篮租金、赔偿金等共计7.6万元,刘某不承担给付责任。纠纷解决后刘某表示,这趟牡丹江之行感受到了牡丹江良好的法治环境,心里暖暖的,并提出如果有机会还会来牡丹江做生意。回到沈阳后,刘某特意做了一面锦旗邮寄给承办法官表达谢意。

在租赁关系中,租赁合同双方往往不注意解除租赁关系时要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认定租赁关系实际终止时间。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公民解除合同时尽量采取书面形式(比如:签订书面解除合同、通话录音、微信告知等形式),并当面办理交接手续,以免发生纠纷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