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金入什么会计科目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如果是自有房屋对外出租(不构成融资租赁),我们按照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理,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准则或无形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1.按期(月)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

2.取得的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采用直线法或者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3.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还应当适用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经减值测试后确定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如果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不得转回。

(1)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贷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借记“使用权资产”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借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2)承租人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时,应当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3)承租人支付租赁付款额时,应当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作出该选择的,承租人应当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特殊情况:公司给员工租赁房屋,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转,根据员工所在部门,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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